简单谈谈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4 09:29:18
简单谈谈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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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谈谈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们党从一大开始,就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经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批准.所谓“推举”,在这里就是荐举、推选,即口头提名选举.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党部的指导原则,党部的执行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中也明确提出: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党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
经历了24年的发展,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明确就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第19条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刘少奇在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而且,他特别强调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观点:“所有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党章,进一步扩大了党员的选举权利,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人对那些不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可以不选.如第22条规定:“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
后来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有关党内民主选举的各项行之有效的规定,把党历来坚持的选举制度改为“民主协商、选举”.九大代表的产生,就不是由省、市、自治区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而是在所谓“民主协商”、“听取群众的意见”之后“推选”出来的.十大的代表是在所谓“民主协商”之后,由党委扩大会议选举产生的.甚至出现了把没有入党的人封为十大代表这种荒唐的事.在这种极不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中,“民主协商”往往成了领导指定或变相任命的同义语,给党内生活造成严重后果.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总结我们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执政30多年来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就如何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作了许多规定,其中关于党内选举的一个亮点就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内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即“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由于考虑到当时党内派性尚未消除的情况,规定:“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这种规定同《准则》相比,一是直接的差额选举由第一位摆到了第二位;二是没有明确规定预选是否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三是规定不经过预选的应采用差额选举.但在实际选举中,从上到下多数仍采取前一种方法即等额选举.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恢复了《准则》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即“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就首次用党章的形式把差额选举的办法肯定了下来,成为全党必须执行的法规.
为了弥补制度上的缺陷,中共中央先后颁发了三个有关党内选举制度的办法和条例:一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83年颁发的《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实行等额选举.”这表明差额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常委,书记、副书记仍实行等额选举.
后来党在1990年6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其中第19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28条规定:“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这样既保证了差额选举的权威性,又使差额选举具有可操作性.
1994年1月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条例》,对差额选举没有作出新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书记、副书记是在经过差额选举的常委中产生的,这多少使人觉得正副书记再进行差额选举就有些多余了.但这种选举机制容易在集体决策中造成书记相对集权常委相对无权的不对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