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2005年发生亏损21万元,2006盈利12万元,2007年亏损3万元,2008年盈利4万元,2009年亏损5万元,2010年盈利2万元,2011年盈利为38万元,则该单位2005年到2011年总计应激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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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05年发生亏损21万元,2006盈利12万元,2007年亏损3万元,2008年盈利4万元,2009年亏损5万元,2010年盈利2万元,2011年盈利为38万元,则该单位2005年到2011年总计应激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企业2005年发生亏损21万元,2006盈利12万元,2007年亏损3万元,2008年盈利4万元,2009年亏损5万元,2010年盈利2万元,2011年盈利为38万元,则该单位2005年到2011年总计应激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企业2005年发生亏损21万元,2006盈利12万元,2007年亏损3万元,2008年盈利4万元,
2009年亏损5万元,2010年盈利2万元,2011年盈利为38万元,则该单位2005年到2011年总计应激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企业2005年发生亏损21万元,2006盈利12万元,2007年亏损3万元,2008年盈利4万元,2009年亏损5万元,2010年盈利2万元,2011年盈利为38万元,则该单位2005年到2011年总计应激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1 12 -3 4 -5 2 38

2005年当年亏损,不用交所得税.
2006年虽然当年盈利,弥补上年亏损后,仍亏损9万元,不用交所得税.
2007年至2010年不管当年盈利还是亏损,弥补了2005年的亏损后,仍然亏损,这几年都不用交所得税.2005年的亏损只能弥补到2010年.
2011年盈利38万元,2007年的亏损3万元和2009年的亏损5万元可以在2011年进行弥补
38-3-5=30×25%=7.5万元
2011年需上交所得税7.5万元.
掌握一个原则,先弥补第一年的亏损,连续弥补五年;再弥补第二个亏损,连续五年;再弥补第三个亏损,.以此类推